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
- 聲請人
- 陳嘉善
- 代理人
- 蔡豪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民國105 年8 月29日具狀陳報,坐落高雄市○○區○○街0 ○0 ○00號防空避難室之面積為73.5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06 元,而本件欲聲請之面積比例為7/8 ,價值合計83,992元(計算式:1,306 元/ ㎡×73.5㎡×7/8 =83,99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