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鄭鈞鴻
- 法定代理人
- 吳尚菭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淳律師
- 被告
-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金
- 被告
- 鄭智元
原告與被告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
被告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玉堂公司)應將其股東名
簿內所載鄭百晴之股份390,275 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
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其股東名簿內,故核定本件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589 元,此有原告陳報之
財政部南區國稅區104 年10月30日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
可稽;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金玉堂公司應將原應分派
予股東鄭百晴之各該年度股利及股息分派予原告,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0,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6,541,589 元【計算式:4,891,589 +1,650,000 =6,541,
58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