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5號
- 原告
- 洪素秋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被告
- 伊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燦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原告於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