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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給付合會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告
吳佩樺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原告與被告顏鐘宸(原名顏谷霖)間給付合會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會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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