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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告
賴雅蓉
被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計663,000 元,應徵裁判費7,27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3,635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4,625 元(計算式:8,260 元-3,635 元=4,625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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