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1號
- 原告
- 楊清輝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原告與被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9,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9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
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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