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楊清輝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原告與被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9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