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
- 上訴人
- 曹富程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翁玉真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78,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