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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

上訴人
曹富程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翁玉真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78,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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