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黃麗珍
- 上訴人
- 陳智慧
- 上訴人
- 劉建新
- 上訴人
- 謝惠妮
- 上訴人
- 張家華
- 上訴人
- 劉桐綸
- 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劉旭億
- 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
兼上八人共 張嘉麟
同訴訟代理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如非全
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