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真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魯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7,377 元【計算式:(1,509.15㎡×45,000元/ ㎡×469/100000)+(1,526.02㎡×106,800 元/ ㎡×469/100000)+建物現值924,500 元=2, 007,3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