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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訴人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同進、蔡明秀、孫玉文、孫王狩猛、孫可亦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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