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同進、蔡明秀、孫玉文、孫王狩猛、孫可亦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