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天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嘉柏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陳玉梅
李文釋
謝麗滿
李允馨
李文騰
李文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78,267元﹛計算式:118,500元/㎡(L基地公
告現值)×〔87.79㎡(附圖一A、B、C、D所示部分)+11.275
㎡(附表所示矮磚牆、鐵圍欄)〕÷12(系爭大廈為12層樓)=
978,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