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9號
- 上訴人
- 顏清榮
- 上訴人
- 顏清正
- 上訴人
- 薛榮德
- 被上訴人
- 曾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任清算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案共提起3 件非財產權訴訟,每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新台幣3,000 元,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均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3 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