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施条清
施沛志
施約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3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台幣1,739,1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施沛志
施約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3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台幣1,739,1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