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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鴻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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