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鴻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