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 原告
- 林惠容
- 訴訟代理人
- 丁玉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愷律師
- 被告
- 尹特力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而有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民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