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陳建丞即茶娘娘飲品店
-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