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陳寶裕
- 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芳、邱姵羚間因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717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105 年8 月5 日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漏未記載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