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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訴人
董傑鳴

      董永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亞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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