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明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鈞鋒建設有限公司、陳俊松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8,273 元(計算式:15

萬元+110 萬元+178,273 元=1,428,273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