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明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鈞鋒建設有限公司、陳俊松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8,273 元(計算式:15
萬元+110 萬元+178,273 元=1,428,273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