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喬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淑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