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21,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