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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21,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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