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國立中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依其第一審不利部分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391,264 元暨刊登澄清、道歉啟事,故關於第二審裁判費,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260,880 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4,500 元,合計共265,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