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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依其第一審不利部分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391,264 元暨刊登澄清、道歉啟事,故關於第二審裁判費,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260,880 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4,500 元,合計共265,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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