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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法定代理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43,6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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