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億5237萬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29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