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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劉陳舜花

      劉振聲

      劉國璋

      劉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9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