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劉陳舜花
劉振聲
劉國璋
劉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9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劉振聲
劉國璋
劉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9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