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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邱柏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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