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邱柏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邱柏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