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IGER SHIP NO.4 LIMITE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新臺幣(下同)5,79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