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謝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9月12日之台灣新生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以1
04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4年9月11日
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
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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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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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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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泰消防企業│空白 │玉山商業銀│083143510509│6萬1425元 │104年8月31日 │CA4909853 │
│ │有限公司陳進│ │行後庄分行│3 │ │ │ │
│ │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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