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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謝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9月12日之台灣新生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以1
    04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4年9月11日
    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
    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聖泰消防企業│空白      │玉山商業銀│083143510509│6萬1425元       │104年8月31日  │CA4909853   │
│    │有限公司陳進│          │行後庄分行│3           │                │              │            │
│    │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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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