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5 年1 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765160006117│466,067元 │105 年1 月30日│LD0818967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 │2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765160006117│337,866元 │104 年12月31日│LD0818951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