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世紀、李仁勝、楊保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