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明
- 被上訴人
- 廖家慶
上開當人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945,1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525元,發給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為新
台幣4,500 元,合計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0,0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