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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明
被上訴人
廖家慶

上開當人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945,1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525元,發給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為新

台幣4,500 元,合計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0,0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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