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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CALDERON, MONICA DENISE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榮利即高雄市私立吉尼士外語短期補習班間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7,193 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