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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王靖雯
債務人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億壹仟參佰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480,000,000 │106年5月28日 │2.68%  │自106年6月28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78,000,000元│106年5月29日 │2.68%  │自106年6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861,614元  │106年5月30日 │2.68%  │自106年6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2,722,781元 │106年6月4日  │2.68%  │自106年7月4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5 │403,134元  │106年6月11日 │2.68%  │自106年7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6 │1,444,728元 │106年6月17日 │2.68%  │自106年7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7 │8,096,803元 │106年6月23日 │2.68%  │自106年7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8 │3,304,560元 │106年6月26日 │2.68%  │自106年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9 │1,242,889元 │106年6月3日  │2.68%  │自106年7月3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0 │757,575元  │106年6月3日  │2.68%  │自106年7月3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1 │3,251,505元 │106年6月10日 │2.68%  │自106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2 │729,675元  │106年6月13日 │2.68%  │自106年7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3 │4,689,761元 │106年6月14日 │2.68%  │自106年7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4 │6,532,864元 │106年6月16日 │2.68%  │自106年7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5 │2,095,760元 │106年6月17日 │2.68%  │自106年7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6 │4,467,661元 │106年6月21日 │2.68%  │自106年7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7 │2,646,900元 │106年6月10日 │2.68%  │自106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8 │1,250,980元 │106年6月16日 │2.68%  │自106年7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19 │382,752元  │106年6月22日 │2.68%  │自106年7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0 │1,246,082元 │106年6月23日 │2.68%  │自106年7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1 │1,245,198元 │106年5月30日 │2.68%  │自106年6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2 │875,206元  │106年6月26日 │2.68%  │自106年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3 │779,614元  │106年6月4日  │2.68%  │自106年7月4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4 │514,420元  │106年6月11日 │2.68%  │自106年7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5 │2,632,609元 │106年6月5日  │2.68%  │自106年7月5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6 │182,776元  │106年6月15日 │2.68%  │自106年7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7 │546,022元  │106年6月21日 │2.68%  │自106年7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