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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文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告
伍瓊華
原告
柯雅雯
原告
柯政鋒
被告
劉秀珍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520,000元(計算式:1,000,000 元+3,520,000 元=4,520,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87,000 元部分,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9 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31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5,667,970元(計算式:美金187,000 元×30.31 =5,667,970 元),合計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7,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賴文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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