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6號
- 原告
- 林傳祐
- 被告
- 陳啟文即冠欣機車行
原告與被告陳啟文即冠欣機車行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告與被告陳啟文即冠欣機車行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