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安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耀同、林峻飛、蔡秀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3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耀同、林峻飛、蔡秀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3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