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 年3 月2 日補正上訴理由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4,81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