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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容忍修繕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告
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婷宣律師
被告
黃克強
訴訟代理人
李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原本比對,上開判決原本附有如本裁定之附圖,惟上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屬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自得依首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容忍修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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