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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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