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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謀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溪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永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瑞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進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沈銘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3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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