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原 告
- 即
- 承當訴訟人
-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 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遠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 告
- 李春誠
- 李春造
- 李文得
- 李文興
- 温小燕
- 李麗雲
- 李惠珍
- 李麗紅
- 李惠新
- 李惠婷
- 李嘉鑫
- 李嘉穎
- 李淑芬
- 上 十三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紹頴律師
- 甘芸甄律師
- 吳耘青律師
- 被 告
- 李世郎
- 孫李碧選
- 戴李碧娥
- 吳季鴻
- 被 告
- 兼
- 上 三 人
- 共 同
- 兼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項秋燕
- 被 告
- 李文生
- 李清海
- 李素香
- 李惠靜
- 李文洲
- 李建宏
- 李淑慧
- 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
- 上 八 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洪紹頴律師
- 甘芸甄律師
- 吳耘青律師
- 被 告
- 李輝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訓
- 被 告
- 李健次郎
- 李慶長
- 上 二 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念辛律師
- 被 告
- 劉嘉惠
- 劉文賢
- 劉嘉盈
- 林金益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玉
- 被 告
- 李振宇
- 林于芳
- 被 告
- 洪逸坤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蘭
- 被 告
-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 上 二 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秀品
- 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 許名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