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韋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佩錦、陳玉暉
間因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45,000 元及
新臺幣780 萬元,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為10,883,715元(計算式
:345,000 元×現金賣出匯率31.547=10,883,715元),本件上
訴利益共計新臺幣18,683,715元(計算式:10,883,715元+780
萬元=18,683,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7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