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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返還出資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韋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佩錦、陳玉暉

間因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45,000 元及

新臺幣780 萬元,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為10,883,715元(計算式

:345,000 元×現金賣出匯率31.547=10,883,715元),本件上

訴利益共計新臺幣18,683,715元(計算式:10,883,715元+780

萬元=18,683,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7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出資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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