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號
- 上訴人
- 鄭朝太
- 上訴人
- 魏筳恩
- 被上訴人
- 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