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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寶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賢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義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765,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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