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國立中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世紀、李仁勝、楊保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