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明 被上訴人 廖家慶 上開當人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5,1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525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0,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