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江佳華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上訴
人仍應繳納11,888元(23,775元X1/2≒11,88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