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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江佳華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上訴

人仍應繳納11,888元(23,775元X1/2≒11,88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