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
- 原告
- 邱浚彥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宏律師
- 被告
- 簡銘柱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一堅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無其他分公司之設立登記,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高雄市前金區居所,非屬被告蘋果日報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充其量僅為聯絡處所。又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簡銘柱之住所或居所在本院轄區,而原告起訴狀所載僅為被告簡銘柱之就業處所,且所在地法院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