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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定安張茹棻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96號

抗告人
鄭雅文
相對人
洪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第三人許正道於民國96年3月29日間向相對人之父洪地金借款新臺幣(下同)920,000元,許正道並以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上寶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上寶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8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約定於96年4月28日清償,惟屆期未獲清償。嗣系爭不動產於96年8月29日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相對人亦於98年12月18日分割繼承取得系爭抵押權等為由,向原審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從未催告抗告人清償借款,抗告人多次聯絡、通知相對人欲清償借款均無著。且許正道當初借款金額僅700,000元,並非相對人所稱920,000元,抗告人有意清償借款,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相對人主張許正道前向其父洪地金借款920,000元,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惟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系爭不動產嗣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系爭抵押權亦由相對人分割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又相對人就抵押債權之存在,已提出經上寶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正道簽名之切結書1紙為憑,形式上觀之,堪認相對人主張之借款情事非虛,相對人於106年4月18日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時,亦已屆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96年4月28日),是經本院形式上審查,可認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即抵押權人自得行使抵押權,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雖表示願意清償借款等語,惟並未提出已全部清償之證據,且其此部分陳述及對借款金額之爭執,均屬對抵押債權存否、金額若干之實體上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
│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寮│            │418/10000     │
│    │      │      段518號           │            │              │
├──┼───┼────────────┼──────┼───────┤
│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寮│            │418/10000     │
│    │      │      段519地號         │            │              │
├──┼───┼────────────┼──────┼───────┤
│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寮│編號1、2土地│全部          │
│    │      │      段2872建號(含共有│            │              │
│    │      │      部分苓雅寮段2885建│            │              │
│    │      │      號,權利範圍      │            │              │
│    │      │      418/10000)       │            │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四│            │              │
│    │      │          維四路174之1號│            │              │
│    │      │          12樓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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