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
- 原告
- 伍瓊華
- 原告
- 柯雅雯
- 原告
- 柯政鋒
- 被告
- 劉秀珍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520,000元(計算式:1,000,000 元+3,520,000 元=4,520,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87,000 元部分,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9 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31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5,667,970元(計算式:美金187,000 元×30.31 =5,667,970 元),合計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7,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賴文珊